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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本细则,接受市、区、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第五条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公有房屋 的房屋受配人逾期不办理租赁手续的,其调配使用单和住房调配单作废。因出租人原因逾期不签订租赁合同或逾期发放《租用公房凭证》造成受配人不能及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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