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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持原诉理由上诉。二审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83年1月28日(83)南地法民字第2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说该屋其父亲1947年建造没有事实根据; 店,由该店补给吴家的砖钱。我院本着第一点意见精神于今年5月28日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并于6月到当地试行调解,饮食店可以接受房屋产权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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