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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用气设施不得改为生产、营业、事业团体性质使用;(四)天然气气表、管道上不得吊放物品;(五)不得在使用天然气房间同时使用煤炉、堆放易燃物品、出现其他明火 和壁挂炉等天然气器具应为国家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和经销不合格产品。第十一条工业、商业、公共福利用户,应与供气单位签订用气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第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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