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单独转让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 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应当有偿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停车位出租或有偿提供收取的费用只含停车占用费(场地、道路占用费),不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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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买卖合同中对配套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约定,未约定的配套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第三十四条 ),应当优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和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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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时,受让方必须遵守原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及附图的规定,并须持转让合同到市、县(市) 。第四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停车位指标配建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就地、就近设置,并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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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设备。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单独转让。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 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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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具备使用功能。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单独转让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利用物业 有偿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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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房地产权证书。第四十三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处分。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在销售场所将 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或单独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第五十五条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第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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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 使用人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依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预留满足需要的非机动车停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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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19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批复》(杭政函(2009)95号)等精神,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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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四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共用部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单独转让。第四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和千分之一的 。产权属开发建设单位的,应当缴交维修资金。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位(库),应当优先提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机动车的车库(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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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多建停车位置,对超出配置标准建设的停车位,相关费用减收50%。(三)房地产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制度。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审批商品房预售项目。凡属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未达到规定的形象进度等不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不得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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