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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人(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质押物进行挂失或追索。第二十四条抵押权、质押与其担保公积金贷款债权同时存在,公积金贷款债权解除时,抵押权、质押随之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公积金贷款合同中约定全部债权、债务。保证人在被要求履行保证责任时,应当放弃任何抗辩理由。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工作单位变动,导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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