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优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和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企业的;(二)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三)不移交有关资料或逾期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四)建设单位在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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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 使用人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依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预留满足需要的非机动车停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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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在规划条件中规定,按照杭政函(2009)95号文件的要求配建停车位。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对新建、改建的配建停车场(库),在方案阶段 结构条件和土地类别进行成本测算后统一制订。 (二)加强停车场(库)建设的用地保障,完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政策,地下停车场(库)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按照《杭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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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时,受让方必须遵守原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及附图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停车位指标配建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就地、就近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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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用途。第三十九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利用物业管理用房进行经营活动的,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 ,属于业主共有。第五十五条 经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的,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损坏绿地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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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耕种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四)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划分停车位及确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合理的行车路线,对任意在住宅小区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的罚款; (二)擅自处分依法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责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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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机动车停车位按规定的比例标准配建,地面、地下的比例结合小区的实际确定。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 被拆迁家庭申请人,持家庭户口本、家庭夫妇的任何一方持本人身份证、现住房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实际居住证明、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被拆迁户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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