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本市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改革办公室领导下的住房公积金运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工作;(二)负责审核及按规定权限审批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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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八条单位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登记、缴存、调整、转移、支取、封存、记帐等工作,并协助职工办理购买、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用于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按照本条例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免缴个人所得税。第十四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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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 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第十九条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第二十条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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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个人 借款人(及其他产权人、购房人)须与贷款银行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设定抵押的住房,应当办理房屋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抵押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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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现,保护担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后,抵押关系终止。抵押关系终止后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九条对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贷款银行应当进行催收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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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均按《天津市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细则》(津政发〔1986〕13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售房资金扣除有关税费外,其余按单位和个人出资比例分配。第十八条房屋产权登记和转移变更,统一由住宅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申请,合作建房主管部门批准,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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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的细则》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 ;购买其他区、县城镇私有房屋的,须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买卖双方应共同到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正式办理成交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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