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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提出异议。孙兆骧遂于1983年11月诉至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产权为自己所有。一审诉讼中孙兆骧死亡,由其子女孙大鹏、孙大玲、孙大钧、孙大秀、孙大明 所有人。孙兆骧去世后,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第二种意见认为:弃权是孙兆骧个人所为的有效民事行为,但房产是孙兆骧与其妻孙吴氏的共同财产,孙兆骧无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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