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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时部分确权、部分未确权的祖遗房产应
如何
继承问题的批复
未动。1953年刘志珍即迁回与其母田二妹一起生活,对田二妹的生养死葬等
尽
了主要
义务
。1983年刘志珍以该屋系父母遗产,她应继承二分之一为由,诉讼到法院。经研究 那一部分房屋和土改未登记的一间偏房可以作为田二妹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因刘志珍与其母共同生活,
尽
了主要
赡养
义务
,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www.110.com/fagui/law_188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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