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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动。1953年刘志珍即迁回与其母田二妹一起生活,对田二妹的生养死葬等了主要义务。1983年刘志珍以该屋系父母遗产,她应继承二分之一为由,诉讼到法院。经研究 那一部分房屋和土改未登记的一间偏房可以作为田二妹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因刘志珍与其母共同生活,了主要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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