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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从事其他工作。第十四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义务教育阶段可收取杂费。杂费的收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充或变通规定,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第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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