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第十一条严禁农村宅基地占用基本农田。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国有农场、林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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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没有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宅基地。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应当退还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权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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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城市郊区和国有农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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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农村居民凡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及下列条件的,?允许申请宅基地。国家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是农村户口,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的,可 ?对依据无效文件占用的宅基地和新建的住宅,比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农?村居民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由越权批准或无权批准者负责部分或全部赔偿,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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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占用耕地、好地。城市近郊,人均不足一亩耕地的村队,宅基地面积必须严加控制,严禁占用菜园地。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村镇建房,必须在村镇规划的 经济损失,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他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对个人的罚款或赔偿经济损失由公社管委会批准执行。对没收的非法所得款项和罚款,主要用于乡村公用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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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第七条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 ;用于非农业生产建设的,按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办理。第十七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新建砖瓦窑厂。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土地资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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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占用耕地;凡能利用坡地、薄地的,不得占用平地、好地、园地;凡是就地改造的,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 第四条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 建房或进行建设的,限期将土地退回集体,并处以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对于社队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还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建房或建设用地超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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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的使用权,造成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应负责赔偿:(一)拖欠租金累计180日以上的;(二)擅自转移侨房使用权的;(三)擅自改变 其占地面积以同类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计价补偿业主。地上设施按残值作价补偿。拆迁占用华侨宅基地建成的房屋,先由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30日内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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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第八条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并 机关的直接责任人或主管负责人应追究行政责任。村民所受到的损失,由越权审批机关赔偿。对徇私偏袒、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由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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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的使用权,造成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应负责赔偿:(一)拖欠租金累计180日以上的;(二)擅自转移侨房使用权的; ,按其占地面积以同类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计价补偿业主。地上设施按残值作价补偿。拆迁占用华侨宅基地建成的房屋,先由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30日内按宅基地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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