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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小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通过公用事业管理处将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业主。 开发建设单位代为收缴,并及时足额交到市公用事业管理处专管账户,否则不予办理小区综合竣工验收手续,房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确认手续,不予发放产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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