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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主要理由是:1.卖房时部分共有人不知道(1)卖房契约上只有被告崔希舜名字,没有其他共有人名字。(2)原告人王希玲持有其父临死前交给其房屋产权状。(3 ,在调解中于金明说“72年我买房,光知道姐王希玲剧团”。并说:“当时买房没有给王希玲说过”,“买房子她兄弟知道不就行了,他们姐妹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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