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送达当事人。第三十六条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经重新调查、研究决定撤销立案的,应当制作《撤销立案决定书》入卷销案,并按第十条 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人员应按法院要求提供案卷材料。第四十条案件办理完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写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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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不予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书面通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另行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拆迁或者通过协商等途径解决问题 的,应当回避。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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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保存二份。决定书的内容应说明决定的处理依据及履行期限(详见附表)。作出决定后,决定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通知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决定不服的, 利害关系或与案件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承办人员回避的,经查确有理由的,主管领导应指令承办人回避。3.在调处“三高”、华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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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办”)具体承办江南八区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事务。裁决受理、审理、调解、裁决决定书制作及有关文书送达等均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直接办理。第四条江南八 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第十八条当事人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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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回避的决定,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三章受案 ,重新仲裁。重新仲裁时,应另行组成仲裁庭。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已送达的调解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应按期自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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