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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原租赁关系,并应按照《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重新协商签订租赁合同。(四)全部出租的私房所有人不保留产权的,按规定安置房屋使用人;对 地方财政投资的非居住公有房屋,属于为当地居民日常生活服务所必需的粮、油、煤炭、菜场、修配等商业网点设施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地段医院等教育卫生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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