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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属吴家的旧火砖价值685元外,吴家还要赔偿85元。原告吴天爵等不服一审判决,持原诉理由上诉。二审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83年1月28日(83)南地法 ,1983年11月2日店方持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3)南地法民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到宾阳县新宾地财处办理了该屋的所有权证。以上仅就来函所提问题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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