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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授权的土地监察工作。第四条计划、建设、规划、农林、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和公安、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 收集、调取的证据范围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案件承办人员可以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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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支持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土地监察。建设、规划、房管、公安、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土地管理部门搞好土地监察执法工作。第四条土地监察工作应坚持 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可以现场调查取证后当场作出处理。但必须制作现场笔录,将调查取证及处理全过程如实记录在案。第十一条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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