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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377号房屋虽然是陈志星买的,但当时陈志星未与蔡敏卿结婚,与母亲、弟妹一起生活,应是家庭共有财产。退一步说,即使是陈志星个人财产,其死后,蔡 责任应由蔡奕新承担,但柯碧莲在购买房屋时没有弄清房屋的真正业主就向蔡奕新买房,在主观上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本案一审判决房屋买卖无效是妥当的。对于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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