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企业向市建设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由市建设行政部门组织维修,其费用支出按物业管理区域受益业主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第十九 因维修需要而损坏业主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单位应将损坏部位修复。无故阻拦维修的,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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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电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已购公有住房维修管理工作。第五条已购公有住房推行物业管理模式,采取业主自我管理和物业 维修或者使用不当,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毗连房屋造成损失,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第十六条业主维修住房时,涉及相关业主权益的,应当事先通知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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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划拨。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小组)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须经业主委员会(小组)或每幢住房50%以上房屋所有人的同意签字后 有借故阻拦的,行为人应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售房单位之间因维修基金的缴存、管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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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于群众监督,以便共同管好上下水管道和设备。特此通知关于公产楼房上下水管道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试行)为了适应我局直管公产楼房逐渐增加的新形势,加强上下水管道的维修 专用,另立财务帐户。除用于管道维修维护工程外,还包括支付由于维护维修不及时而给国家、集体、个人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等。凡用户使用不当,自己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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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有影响的自用设备。业主和使用人如发生上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业主在使用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时 亦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 公有住宅售后经批准允许转让的,转让后的住宅维修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市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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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公有住宅出售后,业主管理小组或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承担;业主管理小组或业主委员会成立后 减少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有影响的自用设施设备。如发生上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业主使用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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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 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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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办法由基金主管机关制定。第八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毁损需使用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实施;未 不足额提取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维修基金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基金主管机关责令其限期归还基金、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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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核算;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经业主大会决定,可委托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代管;业主大会决定委托其他单位代管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已收取的 以上业主签字同意。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维修基金。挪用维修基金或者监督管理不当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本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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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十四条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损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第十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
//www.110.com/fagui/law_25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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