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与规划没有矛盾的,免予处罚。本村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受让农村宅基地,其所签订合同一律无效,不予登记发证。第六十七条 用地单位擅自改变原批准的 留用。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与农村村民合作建房的(即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房分成的),合作建房合同无效。由出地村民退还出资方的建房款,该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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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医疗待遇。(十五)对已经取得城市(镇)户口,但尚未参加城市医疗保险的农民,已经参加合作医疗的,当年可继续享受 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的,可视作放弃宅基地享受经济奖励。对农村宅基地退出的经济奖励方式,可采取一次性货币发放或建立养老生活补助。具体的奖励标准和方式,由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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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由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一条龙”方式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独资兴办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免收各种审批费用。第六条在 (镇)要按当地农民的宅基地用地标准安排建房用地。第十四条凡居住在行政村内有正式住房并是当地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合作建房的义务和权益与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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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村庄建设规划“二图合一”,通过宅基地整理置换、地质灾害搬迁、高山移民和政策倾斜等途径落实农民建房用地指标,切实解决农民建房难问题。加强拆迁管理,规范 。积极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推进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探索建立农业劳动者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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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收购破产乡镇企业或进行股份制改造,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实行征用。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企业。(二) ,可在建设用地规划中予以适当支持。严格限制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审批。(四)继续发展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允许单位及集体、私营、个体企业参与小城镇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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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原则在迁入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涉及需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数及金额,按照《 平方米套内面积的住宅房屋和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套内面积的商铺安置,不再安排宅基地。并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面积、装修等情况,参照本办法附件十三《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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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划要求,并应以改造自然村为主。如原有宅基地不足时,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山荒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建房,如确需使用耕地的,应报市规划局批准。 第一百四十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镇(乡)村企业、城镇居民和农村农业户口居民、国家工作人员等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以及超过批准面积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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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的各类基础设施,都可合理确定价格,以个人独资、外资、合资和股份合作以及租赁等形式,实行有偿转让。(3)大城市周边的卫星城镇或相邻小城镇 的使用权,并允许原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房屋使用权有偿转让,但宅基地不得有偿转让。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承包合同管理,防止进镇农牧民的土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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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驻厦门的文件和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3)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须持有市政府批准的合同、协议书等有关文件的副本。第八条 “内联外引”的建设 的农户的建房标准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为照顾农户生产特需,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但每户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五、私房宅基地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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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指标,切实抓好下山农户原宅基地的退宅还耕(林)工作。(四)落实配套政策。认真落实浙委办(2003)14号文件规定的下山农民建房用地收费优惠政策。交通 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招用本省欠发达乡镇农村劳动力,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由促进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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