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第二十二条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餐饮服务场所、社区公共健身场所 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养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检疫等有关费用;养犬人能够证明由于被伤害人或者第三者的过错致使犬伤害人的,养犬人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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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的具体品种,由公安部门会同农林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医院(动物医院除外)、学校、幼儿园、疗养院,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第九条市、不设区 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养犬人在场的,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养犬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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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幼儿园、学校、老年公寓(敬老院)、体育场馆、影剧院、餐饮服务场所、商场、广场、集贸市场等 人犬送交畜牧部门检疫,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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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饭店、园林、公园、公共绿地、机关、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二)携犬外出,应当 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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