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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及县(市)、矿区人民政府予以没收。没收的住宅用房可作为保障性住房,产权政府所有;没收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通过拍卖,所得收入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按照被保障家庭自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各县(市)、矿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方案,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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