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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第四章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四条初婚夫妻可以按照双方各自的年龄分别享受晚婚假。再婚夫妻初婚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可以享受晚婚假。已婚妇女23 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由本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夫妻双方,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外省户籍随夫在本市生活,申请生育第1个子女的,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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