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树的城镇公民,所在单位或责任单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组织其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或者承包南北两山绿化的,经县(区)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以按规定缴纳绿化费。具体缴纳标准 部门、单位所有;在承包荒山荒地上栽植的树木,归承包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归集体所有。如果情况特殊,另有协议或合同,按协议或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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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使用权,归农村村民长期经营。用于绿化的责任山,应签订承包合同。自留山和责任山的绿化期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县的绿化 一部分资金用于当地绿化事业,并从支农资金中划出一定份额用于造林绿化。对承包荒山、草场绿化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扶持。第三十三条凡承担绿化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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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树种草的自留山、责任山,由农村村民负责绿化。用于绿化的责任山,应签订承包合同。自留山和责任山的绿化期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县的绿化目标 资金用于当地绿化事业,并从发展农业的资金中划出一定份额用于造林绿化。对承包荒山、草场绿化的单位和个人,可实行有偿扶持。第二十九条凡承担绿化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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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使用权,归农村村民长期经营。用于绿化的责任山,应签订承包合同。自留山和责任山的绿化期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县的绿化 一部分资金用于当地绿化事业,并从支农资金中划出一定份额用于造林绿化。对承包荒山、草场绿化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扶持。第三十三条凡承担绿化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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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树木的产权和经营权归国家,政府可支付一定的借地补偿费给已经具有土地承包长期合同的农民;城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套绿化用地, 。鼓励和支持社会兴建公园、苗圃、经济林、风景林和生态林;城市视野区和景观控制区的荒山造林、退耕还林(草)工程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给予积极的扶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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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者因情况变化不再经营时,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可以依照原承包合同要求,将土地转包给他人使用。因投资投劳改善了土地条件的,转包时 报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准;二千亩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发集体所有荒山、荒地、河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须事先向土地所有者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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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经济组织造林绿化。未经批准开垦的荒山、荒坡,凡能按政府要求造林绿化的,可以与其签定绿化承包合同。否则,予以收回,封山育林或者另行招标承包 以外征用或租用耕地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划拨或承包给单位、农户和公民个人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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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省城乡蓬勃开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全省还有二千一百多万亩宜林荒山、荒地没有绿化,林业仍是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绿化造林事业的迅速 不变,收益按股份比例分成。国营、集体林场可以“扩场承包”、“合作开发”。各种生产经营形式,都要签订合同,登记造册,技规定审批,领取经营执照,取得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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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 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和备案。对边境地区外经企业在毗邻国家边境地区承包工程和开展劳务合作,其项目合同由边境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自行审批。对边贸企业出口原产于本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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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地,二十年不计产、不提留,不增加粮食征购基数。 九、鼓励承包户在承包的荒山、荒沟、荒坡、荒滩上因地制宜,以林为主,开展多种经营,实行农、林、 破坏水土保持。违者经发证单位批准,村民委员会有权收回《小流域治理使用证》,终止合同。情节严重,造成危害的,根据《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实行经济处罚。 十二、承包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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