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中未经办理房屋租赁手续而擅自搬入各类房屋的违法行为。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抢占各类房屋。对抢占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主管 县)房产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管理拆迁抢占房屋案件,并在一个月内作书调解结论或仲裁与行政裁决。不服仲裁的,按《南京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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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拆迁许可证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实施动迁的,暂停办理各种手续的通知及拆迁许可证 用房的,拆迁时仍按住宅用房对待。第三十七条被拆迁人在搬迁前,必须按规定缴清房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和公有装置设备,不得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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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布通知之日起,项目建设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对区域内的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买卖,转移产权或变更原来用途;建设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建设用地单位不按本办法执行,侵犯被拆迁者利益而发生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被侵权者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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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办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需要索取证据的,当事人、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应当按要求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 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人应将安置的房屋交当地房产管理部门代管。”九、第十一条修改后作为第十三条:“拆除用于公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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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本条例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 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二)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而城市建设又急需拆迁的;(三)产权共有人对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协议的;(四)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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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一)产权不明或者产权有纠纷的;(二) 产权人下落不明的。第二十一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二十二条 尚未 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十条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单位自管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未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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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村民宅基地的征用和审批,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协助土地调整手续和调解土地纠纷;负责拆迁安置地和村民宅基地的测量、定桩和放线;负责村民违法用地的立案查处;负责集体 资源、财政、房产等部门备案,市、区两级分别建立安置房建设管理档案。第三十七条 对在安置房建设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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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个人住宅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有关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凭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和土地权属证件办理房产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个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批准文件无效。第十一条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农田内从事农业种植、养殖等,涉及围院、搭棚等建设行为的,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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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开发办批准个别动迁的,动迁人按本办法规定可自行实施动迁。动迁人是个人的,不得自行实施动迁。动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实施动迁。非建设单位的国家机关 就学等手续。动迁范围确定后,由市开发办通知动迁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房产部门,公安机关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因出生、军人复转、婚嫁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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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或动迁人组织拆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第六十五条被动迁房屋需要作价的,由动迁人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评估作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证件 )负责对动迁承办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四)核发《动迁许可证》。(五)处理和裁决动迁安置纠纷。(六)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六十七条区动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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