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和城市照明设施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第十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门前台阶、坡道及其它开设路口的行为。需要在人行道设置汽车出入口坡道的,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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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1年为保修期。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应确保道路质量,保证设施完好、排水畅通、路灯明亮。 第三 、维护。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一)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汽车;(二)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未经市政行政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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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市政等有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市政设施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1年。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第十五条 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政设施 十五条 严格限制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门前台阶、坡道。需要在人行道设置汽车出入口坡道的,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市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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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工程的全部资料。第十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按规定由责任方承担。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一节 城市 换瓶站及其附属设施;(八)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车辆(公共汽车、出租车、中巴车)、调度室、车场、路网、站台、站牌、候车棚及其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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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移交设施工程的全部资料。第十七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按规定由责任方承担。第三章设施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 具及其附属设施;(九)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车辆(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中巴车)、调度室、车场、路网、站台、站牌、候车棚及其附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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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自交付使用之日起1年内为保修期。第三章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第十六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 道路设施完好。第二十三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㈠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汽车;㈡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㈢擅自拆除、动迁、遮挡、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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