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名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盖章,把裁决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单位,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仲裁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 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第三十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该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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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并通知当事人。第五章执行与监督第二十七条发生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履行。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 期间,不影响仲裁裁决的执行。第二十九条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发生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仲裁的,应当提请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重新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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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拒绝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法院判决书、仲裁机关裁决书或经公证的调解书等行为。 各专业管理部门核查相关专业企业市场行为时, ; 3.拒绝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或经公证的调解书。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但未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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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第十七条市开发拆迁办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的,诉讼时效内和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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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应当按要求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 部门、组织和个人应当按要求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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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迁拆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并下达裁决书。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拆迁管理部门时,由同级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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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完善,拆迁档案管理规范;拆迁信访接待记录完整,信访责任制度落实。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制度和房屋拆迁许可制度,审批、发证备案程序到位、管理到位、责任到位;行政裁决书规范、清楚,符合法定文书要求。(二)存在的问题1、个别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机构不健全,未纳入行政管理序列。2、房屋拆迁有关法规、政策、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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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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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作书调解结论或仲裁与行政裁决。不服仲裁的,按《南京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不服市、区(县)房产管理机关行政裁决的,可在接到行政裁决书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既不执行又不起诉的,区(县)房产管理机关或当事人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市、区(县)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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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迁期限六个月前签订书面协议。第十三条动迁承办单位或动迁人与被动迁人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向市动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动迁人已对被动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临迁用房的,不停止搬迁的执行。第十四条动迁承办单位或动迁人在被动迁人搬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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