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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女方确无住处的,应当保护女方男方租用公房或者男方单位住房两年以内的暂时居住权,经产权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暂时居住期限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章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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