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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在上一级地方总工会的指导下,由首席代表提出。接受协商意向方应当自收到意向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第十七条 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双方应当就重新订立或者续签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协商。第三十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应当定期或者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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