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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行车辆承修登记制度和在修车辆牌照管理制度。承修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须凭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证明。(四)维修车辆出厂前,须经专职检验人员 交通管理机关指定路段进行,并悬挂试车牌照。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修理作业或停放车辆。(六)严格执行本市统一的《汽车维修行业收费标准和结算办法》,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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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损坏,确属维修质量原因的,由承修方无偿修复;因承修方提供材料、配件造成的质量问题,返修工时费、材料配件费由承修方承担;属用户使用不当而发生早期 维修单位承接改装、改造或者维修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必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第二十九条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维修作业或停放维修车辆。维修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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