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处理方面。1.省属国有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等,按照《山东省 应全部接收原企业职工,并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留用职工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企业改制重组或破产方案、国有股权转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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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四)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 。(五)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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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七)按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企业年金制度等收入分配方面的重大事项。(八)企业定期 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国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组织协调所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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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 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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