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商企业比例上交。 新办企业或经特别批准企业的利润上交,另行确定。 鉴于目前企业资产利润率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统一利润上交比例拟以二至三年时间分步到位,逐步 的前提下,如因弥补历年亏损等原因确有资金困难,可向市投资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年末经核准后可由市投资管理公司集体讨论提出意见上报主管副市长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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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计算核定;(二)国有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核定;(三)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应交利润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可分两次交清,应交利润在300万元以上的可分三次交清。第十八条 市级国有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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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称企业可分配利润是指按经审计的会计报表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的企业净利润。第十四条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批准执行的利润上缴计划, 对收支情况进行核对。第三十条省国资委负责编制每一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支执行情况的报告,商省财政厅后于编制下一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支计划之前向省政府报告。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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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以下收益来源:(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利润;(二)国有控股公司中市属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三)其他单位因占有使用市属国有资产 ,由企业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享有权益。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擅自调整未分配利润余额。企业应当加强对盈余公积、未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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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附:吉林省省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资本收益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资本收益按下列规定收缴:(一)被投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由所监管企业编制收益收缴计划,经省国资委批准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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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称资本性收益,包括以下收益来源:(一)母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利润;(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应上缴的利润;(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市属国有股权应分得 ,由企业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享有权益。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擅自调整未分配利润余额。企业应当加强对盈余公积、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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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成本费用总额式中“利润总额”指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不得再领取各种奖金、津贴等)由岗位工资和风险收入两部分构成。经营者年收入原则上最高可相当于本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收入(扣除特殊工种津贴,下同)的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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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投资分利,或以国有资产占用费形式收取占用费,收取额可酌情减让,但企业上交国家的利润水平最高不超过企业原负担水平。5.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 生产企业,重新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查确认后,对其上交所得税高于原税赋水平的部分,实行“先征后退”办法,执行到1995年。6.对原执行所得税“二·八”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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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以下来源:(一)省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比例应上缴的利润;(二)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应分得的 股东按股权比例分享。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收益上缴后的余额,全部转入“资本公积-国有资本公积”科目。经批准后,可作增加国有资本处理。第十七条 凡拖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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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将继续作为工效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各地已有奖惩办法的,可按原办法执行。六、为便于1996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 行、24行),其后项目行次顺延。2.取消“利润分配表”的“转作奖金的利润”项目(14行),其后项目的行次相应调整。3.在“应上交及应弥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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