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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第三十九条因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未经批准在非协议 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因工致残职工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自2004年1月1日起,按《条例》标准计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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