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办发(2007)75号)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自行处置。2.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商业门面、经济实体等经营性资产的管理(1)单位所有的资产出租、 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设置抵押,未经批准不得租赁、出借国有资产,不得更改或续签经营合同、提前收取租金和承包费,不得隐瞒或处置国有资产,不得推诿、延误、干扰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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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局审计处审核、市财政局核准。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后合同变更、解除,应事先报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 ,各单位根据调拨单进行资产增减的账务处理。第十三条各单位货币资产损失核销、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专项资产、处置单位帐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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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一)权属办理:按照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拟处置资产中的市级机关房屋土地权属办理由市机关事务局申办,资产使用部门配合;市级机关下属事业单位房屋 系原单位,并且存在以出租、承包等方式交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情况,因此处置工作中凡涉及租赁、承包等合同解除以及资产转让等合同的签订均由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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