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加入收藏
全文 标题
共找到相关结果约 1 篇 如果以下信息不适合您您可以点击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通知》(财基字(1999)50号)要求,使用国债专项资金新开工项目,其工程预算需经财政部门审查认定,方可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和建设单位向施工 完成项目建设。第十四条 使用国债专项资金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范围开支,从严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坚持专款专用,坚决堵住不合理支出 ...
//www.110.com/fagui/law_174026.html-了解详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搜索历史 清除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