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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第十六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财政机关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审理。被申请人应当提交答辩状正本一 份。答辩状所附证据应当提交一式四份。其中答辩状副本及所附证据由财政机关送达申请人一份。第十七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不提交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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