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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租赁行为(以下简称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分局或流管办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租赁行为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分局或流管办 信息,反馈给税务分局;对应由流管办代征的,则通知纳税人按期办理。第十条对属于流管办代征范围的纳税人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流管办应当派员实地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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