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作为处理依据。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跨县级行政区域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土地改革时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作为处理依据。但土地改革时期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的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四固定”是指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地方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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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处理依据。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跨县级行政区域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土地改革时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作为处理依据。但土地改革时期 指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的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四固定”是指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地方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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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山林所有者、使用者或 的固定。(四)林业三定,是指1981年至1983年间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五)四至,是指山林座落地东、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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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山林所有者、使用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山林权属争议地区的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政策, 的固定。(四)林业三定,是指1981年至1983年间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五)四至,是指山林座落地东南、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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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山林所有者、使用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山林权属争议地区的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政策, 的固定。(四)林业三定,是指1981年至1983年间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五)四至,是指山林座落地东、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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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第二章 处理程序第八条发生山林权属争议时,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的固定。(四)林业三定,是指1981年至1983年间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五)四至,是指山林座落地东、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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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省长二○○六年九月十八日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调解处理森林、林木 、文件。(四)20世纪80年代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的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时(即林业“三定”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社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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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二十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本办法所称“四固定”,是指1960年《 ...
//www.110.com/fagui/law_3389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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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二十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本办法所称“四固定”,是指196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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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栽自管的,归居民职工个人所有。个人砍伐树木时,需经主管单位同意。 稳定宜林地(自留山)使用权18、宜林荒山,谁造林归谁使用,未造林的,按照《森林法》对山区县、 协商调整,签署协议书,并换发或颁发新证。 23、凡跨县、跨地区的权属争议,应由地区行署或省人民政府裁决,作出决定。林权证分别由有关县或县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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