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四十四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使用耕地的,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到场、丈量划界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第八十六条房地产经营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手续后,须在15日内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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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经批准使用集体所有的耕地,相应减免农业税。第三十一条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非使用耕地不可的,应经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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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碍阻挠。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 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建房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符合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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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四十四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使用耕地的,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到场、丈量划界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第八十六条房地产经营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手续后,须在15日内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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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 审批权限办理。”四、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农村私人建房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镇建设规划统一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占地建房,不得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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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方式出让。?因特殊情况确需以协议方式供地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第二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及改变用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形式转让住房,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村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建成住房的,宅基地批准文件失效;仍需建房的,应当重新申请宅基地。?农村宅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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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的,由区、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第二十二条农村居民原宅基地面积超过《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在改建住房时 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二十七条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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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各项建设征用、拨用土地手续,临时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申请的审核、审批、呈报工作;(四)负责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承办工作和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原则,制定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三十五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农业户每户宅基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非农业户每户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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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三十六、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不得超过规定的用地标准。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村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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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留给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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