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再婚一方应当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和再婚时所在单位(无用工单位的,由居住地的村、居民 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夫妻双方单位各发给600元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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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假和产假待遇的,由所在地区、单位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其他优待。第四十三条夫妻双方生(养)育的唯一子女为独生女子。经申请,女方年龄在23周岁零9个月 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予以照顾。第四十四条对符合照顾生育二孩条件而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除享受独生子女有关待遇外,可由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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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处理的案件久未答复,可再通过平原省人民法院转为催促。(四)结婚应由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这在婚姻法第六条已有明文规定,干部仅呈 子女利益问题,归女方抚养较男方较为有利,所以判决时仍判归女方抚养。4.夫妻财产及离婚后女方生活费问题:处理这一问题,完全是根据婚姻法第七章各条规定办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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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或港、澳、台同胞回本市定居,入境时已怀孕的,可允许其生育;(二)夫妻双方均系归侨或港、澳、台同胞回本市定居未满六年的,可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 院校解决;(三)停薪留职、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的,由原单位负担;(四)一方去世或离婚的,由孩子抚养一方所在单位负担100%;(五)被除名、开除或自动离职人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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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两个以上孩子且已在大陆定居,另一方系未育者,可允许其再生育一个孩子。夫妻双方均归侨或港澳台同胞,回大陆定居不满6年,可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但不能生育第 ;(三)再婚夫妻中未生育、未收养过孩子又无继子女的一方;(四)丧偶或离婚的一方未生育和未收养过孩子又无继子女。上述终身无子女者,在1979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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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或港、澳、台同胞回本市定居,入境时已怀孕的,可允许其生育;(二)夫妻双方均系归侨或港、澳、台同胞回本市定居未满六年的,可允许生育第二 由所在院校解决;(三)停薪留职、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的,由原单位负担;(四)一方去世或离婚的,由孩子抚养一方所在单位负担100%;(五)被除名、开除或自动离职人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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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孩子或终身不婚的职工。《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是指1982年11月25日以后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 ,对其原来的奖罚,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夫妻离婚或丧偶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孩子一方所在单位负责。再婚后的夫妻双方原有子女总数两个以上的,从再婚次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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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近年来,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案件日益增多。受理这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 ,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申请离婚的案件。2.夫妻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如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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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申请离婚的案件。(二)夫妻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如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 的较复杂的婚姻案件仍请逐案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审批处理。四、办理华侨离婚登记的收费额,可参照1981年5月18日外交部和国务院侨办签发的(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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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 ,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 ...
//www.110.com/fagui/law_401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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