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经营跨省市客运代办的,应向市陆管处提出申请。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的申请者,住所地在县境(包括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下同)内的,应 部门应在申请者提交申请书次日起三十天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受理申请部门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第十二条申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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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航运管理机构审核并按审批权限审批,取得运输许可证、运输服务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下 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船舶经营者到指定的修造企业修造船舶。第三十六条民用运输船舶修造实行质量保证制度。质量保证期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修理船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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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的,应当向当地航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审批。原第二十八条:外省、市企业在 原第五条: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企业,由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核发相应等级的施工许可证,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建设银行开户。无施工许可证者,不准在南京市承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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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取得运输许可证、运输服务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下统称经营许可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客、货船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第十七条旅客、货物运输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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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规定向航务管理机构申请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从事水路运输的单位或个人领取营业执照后, 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水路交通规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分离。罚没款的收缴办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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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企业核查报告书》、《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核查报告书》;2、《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3、《运输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档案汇总表》、 人员档案,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企业及所属船舶上兼职现象。3、核查各类水路旅游客运船舶是否与具有港口经营资质的客运码头签订靠泊协议书,客运企业是否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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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公布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运输许可证、运输服务许可证。第十四条水路物资运输、除抢险、救灾、战备、危险物资运输,由 ,财会部门不予报销。开户银行不予付款。第十八条各水运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税金、规费(航道养护费、船舶停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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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和货物运输。 五、 运管费按从事水路运输及其服务业务者营运(营业)收入的2%计征。各级航管机构按有关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征收运管费。 六、 运管费由各级航管机构按照企业、单位的地址和个人的户籍地实行区域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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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公布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运输许可证、运输服务许可证。第十四条水路物资运输、除抢险、救灾、战备、危险物资运输,由 否则,财会部门不予报销。开户银行不予付款。第十八条各水运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税金、规费(航道养护费、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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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设施和自有流动资金。第六条 申请开业手续:(一)申请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县以上(含县,下同)交通主管部门或其 和社会运力运量的综合平衡情况,在30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四)持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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