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企业与用房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供水企业与用户对用水计量、收费等发生争议时,可以申请城市公共供水主管机关处理。 内安装水管或穿插其他管道;(三)擅自启动、拆卸、挪用公共供水设施;(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抽加压;(五)将自备水源管道、加压设备等与公共供水设施接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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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第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用水单位违反节水法律法规规章拒不改正的,经节水管理部门通知后,供水 的用水指标供水。第三十九条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或者用水量达到日供水能力90%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停止对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列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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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城市一户家庭安装一只贸易结算计量水表,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城市供水企业向用户计量收费。第三条凡我市市区建成区内(以下简称城区)的新建、在建 原有管线的最近点碰接为止。第十一条实施改造计划前,由城市供水企业与申请改造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对所在区域按改造计划整片改造时不愿改装而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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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十条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下列规定与相关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委托其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与南平市供排水公司确立供用水合同关系的用户,由市供排水公司负责代收,代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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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出改造申请,由供水企业组织现场勘测、设计、施工、验收,并与用户签定供用水合同,实现向终端用户收取水费。对于暂未进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的 工程,需要多方面的支持和各部门的协作,为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落实到位,市政府成立城市居民住宅“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蒋洪江市委常委、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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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发(2008)160号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市容局等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确定的征收标准执行。三、收费方式凡与供水企业(包括单位自备水厂)确立供用水合同关系的用户,由市市容局委托该供水企业依据现行水费抄收方式,在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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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的环保意识,促进垃圾费征缴工作,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根据《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6号)等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公用事业 的征收标准执行。三、收费方式凡与供水企业(包括单位自备水厂)确立供用水合同关系的用户,由市市容局委托该供水企业依据现行水费抄收方式,在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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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超过水表额定流量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供水企业自接到申请7日内作出答复。城市供、用水,应当实行合同制。第三十二条使用城市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与供水单位签订合同,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二)二次供水设施应按规定维修、清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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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人民政府与被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供水特许经营合同。第十三条供水特许经营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经营的内容和期限;(二)产品 计收水费。第二十条未经供水企业同意,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者向本供水户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转售城市公共供水。第二十一条不得擅自在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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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矛盾。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水合同,定期派人抄表计量,并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各类水价计收水费。用户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未分别 供水设施工程的。对第(一)、(二)项行为除追缴应缴水费和盗用、转供的水量水费外,还可处应缴水费、盗用、转供水量水费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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