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未生育过的。(二)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计划内生育过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为初婚或者未生育过的。第十三条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第十四条符合 。第五章 优待和奖励第三十一条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干部和职工晚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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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独生子女应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5)国家干部、职工只生育一个孩子,并在子女十四周岁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在批准退休时,加发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已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过去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受处罚期限未到的,凡符合本规定允许生二胎的或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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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系华侨、归侨或从港、澳、台来本省定居,只有一个孩子的;(六)夫妻婚后五年未育,经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诊断为丧失生育能力的,按有关规定经过批准 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且落实有效节育措施的,可领取《独生子女证》,凭证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一)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年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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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生育过的。(二)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计划内生育过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为初婚或者未生育过的。第十三条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第十四条符合 开展。第五章优待和奖励第三十一条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干部和职工晚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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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条件之一且其子女在14周岁以内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夫妻;(三 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与用人单位形成法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满1年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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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 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并按计划生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第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 者,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窝藏、躲生、弄虚作假等手段对抗计划生育的; (二)破坏节育措施,伪造计划生育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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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照顾孩子,至孩子满六个月(晚育奖励假另加)。这个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调资晋级,但 个孩子年满四周岁后,经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一方未生育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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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证》,并享受以下优待:(一)独生子女从领证之月起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 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十五日内未申请复议的,处罚决定生效。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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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县级国家机关副局级以上干部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报地、市、州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上款中属于条例第十条第 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子生女证》并享受以下优待:(一)独生子女从领证之月起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八元独生子女保健费。保健费,独生子女父母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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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证》,并享受以下优待:(一)独生子女从领证之月起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4 )的,收取百分之六十。计划外生育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计收。(四)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从怀孕之月起至达到法定婚龄准于登记后一周年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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