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配合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具体工作由乡(镇)的村镇建设办公室或村镇建设 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参与村镇的供水、排水、道路、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第三十九条 对在建制镇新建房屋的,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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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绿化用地,不得低于建筑用地面积的30%,并按规定绿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镇花草、树木和其它绿化设施。砍伐、移植城镇绿化地的树木、花草,应当报 、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四)防护绿化地由管界单位负责;(五)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第四章市场及交通管理第三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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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按新装手续办理。第二十九条用户更名或过户(依法变更用户名称或居民用户房屋变更户主),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条公用路灯、交通信号灯是公用设施,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投资建设,并负责维护管理和交纳电费等事项。供电企业可接受地方有关部门的委托,代为设计、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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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北江大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负责北江大堤的具体管理工作。北江大堤所在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水利、规划、国土 河道行洪、排涝、航运及大堤安全。 第十条禁止损坏或者挪用北江大堤的工程设施、设备和仓站、房屋、通信、供电线路、防汛砂石料以及其他防汛物资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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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配合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具体工作由乡(镇)的村镇建设办公室或村镇建设 、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参与村镇的供水、排水、道路、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第三十九条对在建制镇新建房屋的,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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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治区主管厅局指定单位或专人严加管理,切实保养维护,定期检查,避免损坏丢失。五、引进设备的接运、保管和涉外事宜引进成套设备项目(包括引进关键单机 岗位,集中精力做好善后工作。属于停缓建的改扩建项目,其善后工作可交由生产单位负责妥善处理。停缓建项目的现有职工要逐步妥善安置。筹建人员,按企业隶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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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组建由社区居委会、房屋管理机构、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第四十六条 公共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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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交给建设单位。第二十八条综合管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按照国家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房屋建筑 路面损坏,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开挖路面周边范围的道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由原建设单位负责无偿修复。原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发出修复道路通知的24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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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大堤背水坡侧大堤管理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按有关规定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在江新联围大堤管理范围内修建临时性工程设施或作业,按有关规定由 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禁止损坏或者挪用江新联围大堤的工程设施、设备和防汛仓站、房屋、通信、供电线路、防汛砂石料及其他防汛物资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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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安排了还建地的,必须在还建地上建房;除一次性付给拆迁户房屋拆迁补偿费外,不再支付宅基地的补偿费用。(二)未统一安排还建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公安、粮食等有关行政部门取消城镇户籍、粮油供应关系,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拒绝、阻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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