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或者个人经营管理。第十五条集体所有的山林应当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林业承包生产责任制,引导林农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采伐、联合造林和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第十六条承包到户经营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绿化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归集体经营,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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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分散的林地,可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作价后转让给个人经营;对宜林荒山荒地,可采取承包、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集体林地经营方式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后,要及时依法核发林权证,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3.对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在承包期内承包合同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应保持权属稳定。原承包户去世后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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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签订承包经营管护合同。(三)封山育林区内已经承包的林地和荒山荒地,仍由承包者按合同规定负责经营封护。?(四)通过招标、拍卖 指导封山育林区经营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第十四条封山育林区经营者应按合同规定进行造林、抚育、管护和经营,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不得随意砍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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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经营管理权。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山林应当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林业承包生产责任制,积极引导林农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采伐、联合造林和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巩固 机制,使其成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第十四条 承包到户经营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绿化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归 ...
//www.110.com/fagui/law_2749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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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经营管理权。第十三条集体所有的山林应当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林业承包生产责任制,积极引导林农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采伐、联合造林和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巩固 机制,使其成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第十四条承包到户经营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绿化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归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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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费补助费每亩50元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补助每亩50元。发放方式可在尊重退耕农户意愿的前提下,由退耕农户与种苗供应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在造林验收后, 予以确认,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农民承包耕地和荒山荒地造林,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依法继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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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或者个人经营管理。第十五条集体所有的山林应当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林业承包生产责任制,引导林农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采伐、联合造林和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第十六条承包到户经营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绿化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归集体经营,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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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治县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荒山荒地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统一管理;(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集体所有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开发商签订 ,省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重新确定土地价格。 十一、集体所有土地出让、承包或联营合作、入股用于庄园开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作好原土地使用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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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一项重大政策,必须认真落实。 (1)自留山的数量,原则是荒山荒地多的多划,少的少划,没有荒山荒地的地方,可适当划一些灌丛和疏林地。浅山和山外 要从资金和物资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林场内部要改进劳动计酬办法,实行专业或专项承包到组、到劳,联产计酬或定额计酬,并建立奖惩制度。 (2)国营场圃、场队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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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第二十四条 各类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发荒山、荒地、滩涂等土地资源,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开发土地应当注意保护 、林、牧、渔业生产,由开发单位或者个人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开发承包合同,并报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 土地的征用和划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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