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定。职工租、购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职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按照《郑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及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确定。高层有电梯间的住宅 申报住房状况和售房收入、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的,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等违反房改政策的行为严肃查处。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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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七条拆除公有住房,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购房权利的,房屋承租人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照被拆迁人予以补偿、 堂屋、厨房、过道等,可以按照实际使用户数均摊计算各户共用的建筑面积,其中私房分摊的建筑面积由产权人收回。第四十条被拆迁房屋已进行了装饰装修的,拆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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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露的每根扣除0.05平方米。(三)厨房、厕所二户以上合用的,其使用面积由各户分摊。(四)阁楼(指原铺有承重楼板、搁栅的低矮小楼),高度在2.2米 原使用人也无力购买安置用房的,按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拆迁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宅用房,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按《办法》及房改政策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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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高层住宅水泵、电梯的运行费,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阶段,购房的居民户口只承担运行费用的20% 部门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工作按《上海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暂行办法》(沪房改办发(1993)字第30号)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购买公有住房后,产权人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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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九条出售公有住房,按建筑面积计价,建筑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共用部分按户分摊(高层住宅的电梯间、垃圾道暂不分摊) (市)、独立工矿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存入市住房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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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定。职工租、购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职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按照《郑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及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确定。高层有电梯间的住宅 申报住房状况和售房收入、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的,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等违反房改政策的行为严肃查处。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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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计划及土地供应第五条 市限价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改、房改、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 提出申请时土地的市场评估价与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的差额补交剩余建筑面积所分摊土地面积的土地出让差价款后,可按商品住房自行处置。补交土地出让差价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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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人均住房面积按同一《房屋所有权证》内的户口人数分摊原住房面积确定。家庭人口含临时迁住外地的人口(不含 家庭出售,或市房地产管理局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四十二条 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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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二)住房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超标准部分未 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分摊土地面积”计算;2、分摊土地面积=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物底层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物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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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用设施维修所需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的利息中支付,不足部分,可由产权人按各自占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公共维修基金,在售房时,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 单位自管房由本单位负责。院管房由院京区房改办统一制定《职工购房登记表》,由各单位统一发放并汇总交院京区房改办。2.各单位房改办公室或负责房改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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