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两个月”。)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地方人大法规(1) 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其超过日期可作为探亲的路程假处理。第十四条职工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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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两个孩子。对确有某些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夫妇,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生产队社员民主评议,由公社一级组织按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可有计划地安排生 和城镇职工,不按计划生育,取消生育时所享受的福利待遇。产前检查费、分娩住院费自理,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夫妇双方停发奖金一年。超计划生育的子女,十四周岁以前,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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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外,应当收回延长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并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生育 缴社会扶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二条突破当年人口计划的地区和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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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工资,二、疾病及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工资,三、产假期间工资,四、因工死亡丧葬费,五、医药费及医务经费,六、疗养所经费, ,应由其工会基层委员会与行政方面或资方,联名向当地省、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申请实行劳动保险,经登记核准后,由工会基层委员会用书面报告上级工会组织逐级转报中华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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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人员聘用、干部调入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三章 考 核第十四条 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由部党组负责考核; 含剖腹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该奖励假也可由男方享受;剖腹产假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执行。第六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病休假,需持医生诊断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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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办法。已领独生子女优待证,按本《条例》规定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经申请批准,从批准生育指标之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的各种优待,并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 第二十四条 国家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十天;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15天。农民、城镇待业人员和个体经营者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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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照发。二、晚育的处产妇,延长产假三十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延长产假三十天,工资照发;夫妻不在一 生效。对拒不执行经济处罚最终决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作出最终决定的机关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部门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街道办事处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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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列入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对产后四十二天的产妇,要进行健康检查。第十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含产前应休的十五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 决定不服者,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作出处罚决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限期内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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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登记制度。第二十四条育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审批。其中有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符合第十九条第( 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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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胎休息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职工患病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修改为:“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劳动后,应准许经一至二周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 在限制、禁止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凭供货合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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