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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超过六十日。第二十五条符合生育条件生育,应当 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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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汉族公民,生育间隔期应少于四年;少数民族公民生育间隔期应当少于三年。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初育者,生育第二 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安全。第三十二条旅行绝育手术后,因情况变化,符合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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