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第七条依法 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农区:村人均耕地667平方米(1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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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所在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二十九条市(州)、县( 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一)农业户(含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居民)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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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镇)村建设,应当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第三十八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 ,报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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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 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二、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人大法规(5)条地方政府规章(6)条第三十八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 ,报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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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用地单位和个人核发土地使用证。对取得住宅楼产权的居民逐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发放土地使用证,实行土地使用证年检制度。(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 耕地,确需占用的,要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农村居民宅基地超出法定面积的,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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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出让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第九条已流转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除下列情形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向所在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还土地使用证,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三条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期满后,受让方应按出租合同约定交还土地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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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出让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第九条 已流转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除下列情形外,农村集体经济 向所在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还土地使用证,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三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期满后,受让方应按出租合同约定交还土地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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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拆分报批。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严格土地登记管理,凡未缴清地价款及有关税费的,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二)健全节约集约用地机制。积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 加强村居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与组织实施,以规划控制和指导村民住宅建设。严格宅基地的申请条件,贯彻“一户一宅”的原则,即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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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一)拆迁“农转非”人员的住宅,按“《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0号)执行。(二)拆迁农业户口居民的住宅,以《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 一)集体所有的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或《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房屋使用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经征地单位核实后,按规定标准给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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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地的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发土地使用证,并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因抢险急需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先 。停止使用后,交还集体,并负责恢复耕种条件。地面附着物可作价交集体或自行拆除,不准把生产、营业用地作为宅基地。第十六条农民建房用地,由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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