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借用的土地上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工程竣工后,应负责恢复土地耕种条件,归还原单位。第三十四条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照 面积不得超过二十平方米(含当地原有个人房屋面积)。第四十三条农民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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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和变更,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决定。依法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十三条土地 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申请宅基地应经村民委员会审核,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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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应根据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第五条农村个人建设应使用原宅基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农村个人建房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 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报送乡(镇)人民政府。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后,应对用地面积、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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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粮、菜生产基地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第六条规划城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一律不再审批一处一宅式住宅用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 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第十八条经批准的宅基地划定后,超过两年未建房的,由原批准机关注销批准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九条本办法执行 ...
//www.110.com/fagui/law_337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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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粮、菜生产基地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第六条规划城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一律不再审批一处一宅式住宅用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 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第十八条经批准的宅基地划定后,超过两年未建房的,由原批准机关注销批准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九条本办法执行 ...
//www.110.com/fagui/law_337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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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地的土地上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工程竣工后,应负责恢复土地耕种条件,归还原单位。第三十七条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照 垂直投影计算)。禁止个人占地单家独院建造住房。第四十六条农民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原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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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五)兴办乡镇企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登记;(四)农村村民住宅易地建新拆旧的,新住宅建成后,必须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原住宅,将原宅基地交还土地所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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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一)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二)依法变更土地他项 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二)出租、出卖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三)非本村村民;(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宅基地建房的。第六章国有土地供应第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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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用地:(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新建住宅分户的;(二)原住宅影响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的;(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新建住宅的 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五条农民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可依法将多余的宅基地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上附着物的应当适当补偿,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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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与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 时,原土地使用者必须无条件退回,不得阻碍。禁止在超过用地标准的宅基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第三十九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应当持户口簿向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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